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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释性规则的法治化——以药品监管为例证
作者姓名:宋华琳  牛佳蕊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政府规范生命科学研究活动的行政法治问题研究”(16BFX053);
摘    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解释性规则,是其固有权限所在。解释性规则包括抽象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药品监管部门颁布的解释性规则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但对行政机关有直接拘束效果,对行政相对人有间接拘束效果。解释性规则对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在药品行政诉讼案例中,更多体现了司法对解释性规则的尊重和援引。应考虑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完善解释性规则的制定程序,并确保解释性规则内容的合法性。

关 键 词:行政法  解释性规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  法学方法  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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