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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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娄荣丽.论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J].新疆社会科学,19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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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娄荣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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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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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亦称审判权(jurisdition)。是指一国法院对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理裁判的权限范围。亦指各级法院或者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权,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而且也常常是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关键所在。同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具体表现,涉及国家主权、尊严和利益。因为只有肯定了一国法院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该国法院才有权受理这一案件,才谈得到依法审理案件的问题。例如,在涉外合同的财产权益纠纷诉讼中,当事人遇到的头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他应该向哪一国、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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