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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由”试补——兼释五代的节级
引用本文:姜芊.“所由”试补——兼释五代的节级[J].兰州学刊,1991(2).
作者姓名:姜芊
作者单位:兰州市第二中学
摘    要:南北朝隋唐五代时期,史书中多见“所由”一词,周一良先生在他的大著《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有专条考证,本文只就隋唐“所由”的旨义作点小小补充,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 《隋书》卷二《高祖纪》开皇九年诏: 京邑庠序,爰及州县,生徒受业,升进于朝,未有灼然明经高第。此则教训不笃,考课未精,明勒所由,隆兹儒训。 又卷二五《刑法志》云: 令殿内去杖,欲有决罚,各付所由此事又见《资治通鉴》卷一七七隋文帝开皇十年。胡注云:“所由,言所主也”。胡氏对“所由”的解释,我们还可举出下列几条:《通鉴》卷二二○肃宗至德二载:其府县所由,祇承人等受贼驱使追捕者,皆收系之。胡注:所由人,有所监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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