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协商治理是基层治理的基本方法,体现了基层治理现代化的中国逻辑。协商治理的目的在于建立平等参与下的竞争性对话,达成理性的共识,其本质上是基于“竞争”的协商过程。研究表明,协商利益相关性、程序性与有效性对基层协商有消解作用,三者交互搭配生成了四种协商类型,即竞争性协商、伪竞争性协商、弱竞争性协商与非竞争性协商。其中,只有当其余三者同时发挥强作用时,才会出现竞争性协商。对此,我们要通过不断完善个人激励机制,健全问责机制以及重塑角色定位等举措,切断竞争性协商的消解路径,致力于推动非竞争性协商向竞争性协商的转变,以及基层竞争性协商的有效实现,以此建构科学合理的基层协商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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