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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律“财产犯罪”体系的比较法阐释
引用本文:谢晶.清律“财产犯罪”体系的比较法阐释[J].学术月刊,2023(10):99-108.
作者姓名:谢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清代经营西北边疆成败得失研究”(20AFX006);;北京市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清代法制之腹边文化互动研究”(20FXA0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古今中西均有诸多与“财产犯罪”相关的罪名。在我国传统时代亦然,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传统律典中并无现代意义的“财产犯罪”概念以及专门章节,但其通过“以”“准”字例以及《六赃图》形成纵、横两个方向的“暗线”,勾连起事实上的“财产犯罪”体系,并通过这样的立法技术实现了各罪罚则和价值取向的平衡与协调。西方历史上的各财产犯罪,在现代刑法法益观念的影响之下,被“简化为平行侵犯单一利益”的一类犯罪,从而发生了模糊各罪界限、财产犯罪“去体系”的现象,并影响及于我国现行《刑法》。《刑法》最新的司法解释又试图区分各罪,但区别之时未充分顾及各罪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在规则逻辑与价值取向两个层次均出现混乱。

关 键 词:大清律例  财产犯罪  盗律  六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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