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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与轻罪立法:观念调整与立法检视
引用本文:王良顺,王杰.刑法谦抑与轻罪立法:观念调整与立法检视[J].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128-140.
作者姓名:王良顺  王杰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事合规背景下单位刑事归责模式和归责条件研究”(23BFX114)阶段性研究成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法益立法批判机能研究”(项目编号:202310704)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轻罪立法已成为当前我国刑事立法的特色与趋势,学界对轻罪立法与刑法谦抑原则关系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由于刑罚具有严厉性,应将刑法谦抑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刑法谦抑原则的核心理念是最后手段性,传统观点将其他法律的有效性作为最后手段性的判断标准。但是,有效性的标准是难以操作的,且有些犯罪并不处于后置地位;宜将最后手段性的判断标准重置为前置法对刑事违法性的预警功能,具体可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的区分、前置处罚规范的非象征性、必要程序性要素的配置四个方面实现。判断轻罪立法是否谦抑应附带审查立法目的的正当性。当前受到质疑的一些犯罪有的并不违反刑法谦抑原则,但有的犯罪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调整。轻犯罪法的制定将对刑法谦抑原则形成挑战,坚守刑法谦抑可能需借助程序机制。

关 键 词:轻罪立法  刑法谦抑原则  刑事违法性的预警功能  立法目的  轻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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