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制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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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蓉.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制衡[J].江西社会科学,2001,1(2):177-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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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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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工商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北京,10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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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公司治理中权力制衡价值分析 现代公司的成员是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拥有者以及公司利益的最终享有者,因此,股东大会便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只能是公司的代理人,因此董事会不能享有独立于股东会的权力,这种公司权力的分配格局称为股东会中心主义。在本世纪初,英国判例法开始承认董事会权力的独立性,到最后被英国的《示范公司章程》所采纳,发展到现在便是大多数国家在公司章程中列明股东会所享有的权力,有未列举的便归董事会享有,从而使董事会享有法定的经营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这即是公司机关权力分配上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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