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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育权
引用本文:张荣芳.论生育权[J].福州大学学报,2001,15(4):36-38.
作者姓名:张荣芳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350002
摘    要: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 ,对妇女的生育权作了规定。生育权应是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与其它人身权利相比 ,其具有特殊性 ,具体表现在生育权是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不可分割、共同享有、共同行使的共有权利 ,由此决定了生育权的主体是复合主体 ,其属性应是夫妻的一项共有权利。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特殊性 ,侵害生育权的救济途径与侵害其他人身权利的救济途径也有所不同。且生育权作为人身权利 ,权利主体可以放弃享有 ,在特殊情况下 ,生育权与婚姻权只能择其一而享有时 ,权利主体应当享有放弃生育 ,选择婚姻的权利 ,而法律也应尊重并允许权利主体的这种选择

关 键 词:生育权  婚姻  主体  共有权  救济
文章编号:1002-3321(2001)04-0036-03
修稿时间:200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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