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育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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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荣芳.论生育权[J].福州大学学报,2001,15(4):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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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荣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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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福州35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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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 ,对妇女的生育权作了规定。生育权应是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 ,与其它人身权利相比 ,其具有特殊性 ,具体表现在生育权是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不可分割、共同享有、共同行使的共有权利 ,由此决定了生育权的主体是复合主体 ,其属性应是夫妻的一项共有权利。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特殊性 ,侵害生育权的救济途径与侵害其他人身权利的救济途径也有所不同。且生育权作为人身权利 ,权利主体可以放弃享有 ,在特殊情况下 ,生育权与婚姻权只能择其一而享有时 ,权利主体应当享有放弃生育 ,选择婚姻的权利 ,而法律也应尊重并允许权利主体的这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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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育权 婚姻 主体 共有权 救济 |
文章编号: | 1002-3321(2001)04-0036-03 |
修稿时间: | 2001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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