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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者肖像保护制度的完善——兼评《民法总则》第185条
引用本文:王歌雅,李云滨.论我国死者肖像保护制度的完善——兼评《民法总则》第185条[J].北方论丛,2017(4).
作者姓名:王歌雅  李云滨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150080
摘    要:中国死者肖像保护的规则,最早是通过人民法院在这类案件中的裁判确立的,后来被司法解释部分吸收,形成了明确承认、保护死者的肖像权,同时保护死者近亲属对死者的敬爱追思利益的普遍做法.近年来,死者肖像权中的财产价值逐渐受到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保护.在比较法中,死者肖像保护的相关理论和司法实践也在快速发展,形成了一些有益做法.我国应该在继承中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吸收比较法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坚持直接保护的方法, 坚持一元的保护模式,规定部分权利能力制度, 规定死者肖像保护的具体期限, 规定死者肖像保护请求权的主体,规定死者肖像财产性部分的保护规则.

关 键 词:死者肖像  比较法考察  制度不足  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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