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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保护
引用本文:刘浩然,薛波.论我国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保护[J].社会科学家,2022(9):99-104.
作者姓名:刘浩然  薛波
作者单位:1. 江汉大学法学院;2. 深圳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商誉补偿请求权的制度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2CFX029);
摘    要: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虽然进一步强调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独立性,但与传统个人保险代理人一样,他们很容易对保险公司产生经济上的依附性。为确保双方权益平衡,应从制度层面对其进行偏向性保护。但就我国现行立法而言,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只能适用《民法典》中有关代理立法的一般性规定,其权利保护制度尚付阙如,这势必有碍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发展进程。据此,应在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规划制度近景,围绕委托关系存续的各个阶段构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保护制度。

关 键 词: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  代理商  商个人  权利保护  路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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