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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违规认定:“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条款2.5为视角
引用本文:李智,王俊晖.兴奋剂违规认定:“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条款2.5为视角[J].福州大学学报,2022(1):99-106.
作者姓名:李智  王俊晖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构建公正合理的世界反兴奋剂治理体系研究”(20SFB2028);
摘    要:《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条款2.1和2.2规定:认定兴奋剂违规时,无需证明运动员的意图、过错、疏忽或明知使用;换言之,认定兴奋剂违规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由此,普遍认为兴奋剂违规归责秉承“严格责任”原则。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将条款2.5中的“篡改”定义为故意行为,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是构成条款2.5下兴奋剂违规必不可少的要件,在认定违规时必须予以考虑,致使严格责任与条款2.5发生冲突。分析条款2.5的目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实践,将其确定为“过错责任”或更为恰当,严格责任也因此表现出被逐步限制的趋势。但条款2.5在当前的规则体系下适用过错责任,还存在着“故意”的概念不明确、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处罚规则衔接不力等问题。有鉴于此,应明晰与过错责任相关的概念、加强条款2.5与处罚规则的衔接,使兴奋剂违规的归责原则在适用上更为合理。

关 键 词: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条款2.5  兴奋剂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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