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违规认定:“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条款2.5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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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智,王俊晖.兴奋剂违规认定:“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以《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条款2.5为视角[J].福州大学学报,2022(1):99-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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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智 王俊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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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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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构建公正合理的世界反兴奋剂治理体系研究”(20SFB2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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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条款2.1和2.2规定:认定兴奋剂违规时,无需证明运动员的意图、过错、疏忽或明知使用;换言之,认定兴奋剂违规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由此,普遍认为兴奋剂违规归责秉承“严格责任”原则。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将条款2.5中的“篡改”定义为故意行为,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是构成条款2.5下兴奋剂违规必不可少的要件,在认定违规时必须予以考虑,致使严格责任与条款2.5发生冲突。分析条款2.5的目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实践,将其确定为“过错责任”或更为恰当,严格责任也因此表现出被逐步限制的趋势。但条款2.5在当前的规则体系下适用过错责任,还存在着“故意”的概念不明确、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处罚规则衔接不力等问题。有鉴于此,应明晰与过错责任相关的概念、加强条款2.5与处罚规则的衔接,使兴奋剂违规的归责原则在适用上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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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过错责任 严格责任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 条款2.5 兴奋剂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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