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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检察监督的三种模式
引用本文:朱梦妮.行政权检察监督的三种模式[J].社会科学家,2022(5):124-131.
作者姓名:朱梦妮
作者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对质为核心的刑事法庭调查规程研究”(20BFX09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优秀青年项目“诉讼专门性事实查明机制研究”(2021YQWF07);
摘    要:检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使直面行政权的法律监督成为检察工作新的制度基点。目前,行政权检察监督在我国呈现出三种模式并存的基本格局。依托检察建议的“建议型监督”模式不具有强制力,该柔性工作方式是由其运作机理和制约实质决定的。倚赖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型监督”模式增强了监督刚性,却也暴露出源自诉讼性质和对抗构造的深层困境。以圆桌会议为载体的“协商型监督”模式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法治效果,但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其完整样态、法律定位以及整改承诺的法源属性。这三种彼此独立、又相互联动的监督模式能形成有序衔接的多层次、一体化行政权检察监督体系,呈现出以简案建议、繁案协商为基本架构的监督常态,并将诉诸法庭、提起诉讼作为最后武器。

关 键 词:检察监督  行政权  检察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  协商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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