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之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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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雅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之界定[J].北京社会科学,2022(9):7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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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雅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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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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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21XFX015)——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民行刑衔接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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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明确的案件范围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确实施的关键和前提。但从实践中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与独立的民事公益诉讼“同质化”现象明显,并未体现出该类诉讼的特殊性。要合理界定该类诉讼的案件范围,应坚持“刑主民辅”的基本理念,充分考虑“附带诉讼”的必要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与价值等多重影响因素,从“两诉”被告人的关系、损害事实、诉讼管辖以及起诉时间等方面入手,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围大于刑事诉讼被告范围的案件、公益损害事实超出犯罪事实的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行专门管辖的案件以及在一审开庭后起诉的案件等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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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主民辅” 形式附带性 案件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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