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提单仍不可无单放货——以提单物权凭证属性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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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佳.记名提单仍不可无单放货——以提单物权凭证属性为视角[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9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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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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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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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际贸易中,常出现承运人无单放货现象,尤其是在记名提单项下,记名收货人是否仍须凭正本提单才能提货,凭单放货这一海运基本原则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被突破,各国(地区)立法不尽相同,学界也存有争议。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理解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文章以提单物权凭证属性为论证中心,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分析解读,结合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并将记名提单与海运单进行比较,得出承运人在记名提单项下仍不可无单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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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记名提单 物权凭证 无单放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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