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标示的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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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道波.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标示的重构[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47-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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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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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聊城大学经法学院,山东,聊城,25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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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理论决定了现行法律法规将营业执照的颁发视为企业法人成立的标志 ,但现行司法实践的发展同时又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其注销登记前视为企业法人主体未消灭。这一矛盾最终导致理论与实践的重大混乱。这就要求在理论层面上重构企业法人主体产生的标志 :在观念上将企业法人的登记与营业执照的颁发分别作为企业法人主体权利能力的获得与行为能力的获得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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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证明标示 重构 |
文章编号: | 1672-1217(2003)02-0047-03 |
修稿时间: | 2002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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