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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若干问题的比较法考察
引用本文:李永锋. 产品责任若干问题的比较法考察[J]. 内蒙古社会科学, 2003, 24(4): 40-45
作者姓名:李永锋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摘    要:与美国、欧洲、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相比 ,我国法律使产品的销售者承担了更为严格的责任。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上 ,世界大部分国家都仿效美国 ,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但在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抗辩事由上 ,各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纯粹经济上损失一般不可依产品责任法获得赔偿 ,产品责任中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在责任期间上 ,我国产品质量法上“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与美国法上的“产品安全使用期”并非同一概念

关 键 词:产品责任  责任主体  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  责任期间
文章编号:1003-5281(2003)04-0040-06
修稿时间:2003-04-09

Some Problems on Product Liabili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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