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的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跨国交往日益频繁,必然发生大量有涉外因素的婚姻,然而由于各国婚姻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异,寻求克服其给涉外婚姻带来的障碍。保障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国际私法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早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立之初,对于婚姻问题的冲突法的统一工作便受到了相当的重视。1905年海牙会议通过了《关于婚姻效力的公约》,由于它以国籍国法作为属人法及其他一些历史原因,该公约未能得到广泛的接受。二战后,客观形势的变化使公约离现实的距离越来越远,也使得制订新的关于婚姻效力问题的公约成为必要。1975年海牙会议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统一法公约,委员会由丹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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