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刑事电子数据鉴真的模式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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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戈.数字时代刑事电子数据鉴真的模式选择[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150-160+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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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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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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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数字时代,电子数据在诉讼程序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鉴真作为证据可采性的前提,具有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的重要价值。电子数据鉴真主要存在两种模式:外部鉴真模式和自我鉴真模式。外部鉴真模式具有导致诉讼成本过高的明显缺陷,自我鉴真模式则无此问题,并且区块链技术的日益成熟为电子数据自我鉴真模式提供了技术支持。当前,我国刑事电子数据鉴真规则缺乏体系化设置,外部鉴真规则零散不成体系,自我鉴真规则相对缺失。为了保障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我国应当细化现有外部鉴真规则,增加自我鉴真规则,从而完善刑事电子数据鉴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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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子数据 鉴真 保管链条 真实性 区块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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