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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本位的转换——以赋予公平竞争权为研究进路
引用本文:胡宇清,陈乃新.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本位的转换——以赋予公平竞争权为研究进路[J].兰州学刊,2005(5):186-188.
作者姓名:胡宇清  陈乃新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我国竞争法体系核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行政管理本位"的立法本位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这种"行政主导"式的法律模式并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实现公平竞争的关键是赋予竞争者以公平竞争权,由"行政管理本位"向"司法本位"转移.

关 键 词:行政管理本位  司法本位  公平竞争权
文章编号:1005-3492(2005)05-0186-03
修稿时间:200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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