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本位的转换——以赋予公平竞争权为研究进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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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宇清 陈乃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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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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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我国竞争法体系核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行政管理本位"的立法本位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这种"行政主导"式的法律模式并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实现公平竞争的关键是赋予竞争者以公平竞争权,由"行政管理本位"向"司法本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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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管理本位 司法本位 公平竞争权 |
文章编号: | 1005-3492(2005)05-0186-03 |
修稿时间: | 2005-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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