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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定之社会学视角
引用本文:阳慧玲.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定之社会学视角[J].湘潭大学学报,2005,29(Z1):203-204.
作者姓名:阳慧玲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颁布,在第一条中将人民调解协议界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引发了对人民调解协议性质及效力的争论。学者们各抒己见,对此赞同者有之,认为“民事调解协议是特殊的民事合同”1];反对者有之,认为将人民调解协议界定为合同,在理论上无法得到充分的论证,而认为它与法院裁决、仲裁裁决以及行政处理决定除了效力上的差异,在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具有同质性2]。之所以对调解协议的效力有此长久的争论,其焦点在于:一方面调解作为我国长期适用的解决纠纷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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