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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
引用本文:窦莹.试论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J].劳动世界,2013(11):124-125.
作者姓名:窦莹
作者单位: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京211168
摘    要: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是民法上,合同法上诚信原则的要求,尤其是作为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合同更是如此。但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即使投保人如实尽了其告知义务,由于外界不可预知情况的发生,这会导致作为保险合同基础的原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增加保险标的受损的可能性。因此,对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应负有通知义务。

关 键 词:人身保险  危险程度增加  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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