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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引用本文:于海涌.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0(2).
作者姓名:于海涌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广州,51027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事信托财产制度研究》 
摘    要: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庭抗礼是信托财产产生"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的根本原因.中国不可能因为没有衡平法而由此永远与信托制度绝缘,但信托法移植到我国以后,其运行环境是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进行的,我国既没有双重所有权的理念,也没有衡平法的传统,因此在我国的信托立法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悬而未决,成为立法中的"真空".事实上,信托移植的终极目标不在于是否采用双重所有权的形式,而在于实现信托制度的核心功能:理财功能和防范功能.分析表明,如果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法律移植的难度,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受托人的理财功能,同时对受托人的防范功能同样可以得到有效的发挥.由受托人享有所有权是我国移植信托制度的可行性选择,建议我国在信托立法中明确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赋予受托人.

关 键 词:信托财产  双重所有权  单一所有权  法律移植

On Ownership of Trust Property
YU Hai-yong.On Ownership of Trust Property[J].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2010,50(2).
Authors:YU Hai-y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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