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个行政法治完善的国家应当制定相关法律实现行政谈判的法治化,推进行政法治文明的进步,这有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内在机制,也是整个民族进步的标志.行政谈判作为一种化解群体性行政纠纷“管道”,是由我国社会矛盾的新特点、非诉讼多元化解决纠纷理论以及其具有诉讼解决纠纷不可比拟的优点所决定的,也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推动行政民主化与柔性化的有效途径.行政谈判与其他行政行为一样,也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一旦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必须以实现其程序的正式化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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