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恶性网络暴力事件不断见诸媒体报道,如何依法有效治理网络暴力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我国当前已确立的网络暴力公私合作治理模式,既存在私主体与公共部门的主体混合,也存在行政监管与犯罪风险防控的职能混合,属于“混合治理体制”。在网络暴力治理领域确立此种模式,有利于弥补现行法律规制效果的不足,还能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事前自主合规方向,具有充分的现实需求。但是,若以比例原则审查,此种公私合作治理模式存在目的识别挑战与手段合目的性缺陷的体系风险。可调整对网络暴力的“零容忍”态度,将合理分配网络暴力风险作为公私合作治理模式的目标,以辅助性原则与明确性原则指导网络服务提供者确立网络暴力专项合规计划,以有效衔接平台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并构建事前自主合规与事后强制合规阶段的有效性审查与底线保障机制,实现对网络暴力公私合作治理模式的合理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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