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前我国对自然保护地农民所采取的无差别的生态移民搬迁、资源权利限制、生态保护补偿标准致使农民生存和发展权不当丧失、经济和政治权利过度限缩。基于自然保护地分级管理分区管控的管理体制与农民第一性权利到第二性权利的权利谱系,对农民权利进行类型化保护具有可行性。在不同自然保护地领域,建议以继续居留权保障农民的第一性权利(生存权),以共同管理权弥补农民的第二性权利(政治权利)在同一自然保护地内部,核心保护区内建议以生态保护补偿权弥补农民的第一性权利(生存权)与第二性权利(经济权),一般控制区内建议以传统资源权和特许经营权保障农民的第一性权利(发展权)与第二性权利(经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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