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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仪式婚的弱度法律保护
作者姓名:王少仙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摘    要:婚姻因其承载着特殊的社会功能,渐宥之于一种制度。我国古有仪式婚制度,现行婚姻制度只承认登记制,两者发生碰撞后牺牲了婚姻中弱者的利益,带来了深层隐患。在对民法问题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中应遵循两项实体性论证规则,在婚姻关系中,公益与私益的论证同等重要,现阶段,应对我国仪式婚给予弱度的法律保护,予兼顾公益与私益。

关 键 词:仪式婚  实体性论证规则  弱度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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