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无效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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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进文.刍议无效保证[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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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进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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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无效保证,是指保证合同不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因而不能在法律上生效的保证。《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留置和定金是主合同当事人之间自己设立的担保,不涉及第三方;而保证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这样就必须涉及第三方;抵押和质押如是由第三方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就涉及第三方,如是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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