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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不同性质的律师制度——兼论我国律师制度的优越性
引用本文:何恩涛.两种不同性质的律师制度——兼论我国律师制度的优越性[J].天津社会科学,1983(4).
作者姓名:何恩涛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系 讲师、兼职律师
摘    要:1980年,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简称《律师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宣布新律师制度的诞生。建立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对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上,从两种不同性质的律师制度的比较上,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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