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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原因论——以债权人与公司关系为线索
引用本文:张钦润.债权人介入公司治理原因论——以债权人与公司关系为线索[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5):58-64.
作者姓名:张钦润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10
摘    要:以公司法规范为标准,对公司享有的债权,其实现的保障手段可分为公司法外、公司法内、公司治理内三个层次。合同、担保等公司法外方式,未能突破外部性瓶颈,保护效果有限;公司法内提供了法人格否认等具体制度,但大都是在权力配置外给予保护,存在着被动性和对债务公司的依赖性。两者都不能解决公司资产非正常减少危害债权的问题。同时,债权人与公司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债权人也是公司资产的供给者,却承担了不相称的经营风险,并随时为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买单。债权保护的有效手段,必须在公司治理范围内寻求,应赋予债权人对公司资产保有和维持的一定话语权。债权人保护现状和我国的实践探索也进一步印证了这一点。

关 键 词:债权保护  公司治理  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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