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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制
引用本文:李放 ,张哲.论法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1(3).
作者姓名:李放  张哲
摘    要:一、法制的概念 我国古代文献里就有法制这个词。《礼记》记载“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商鞅也主张:“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法制明则民畏刑。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当时的“制”字作裁断解释,不是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法制”一词的含义。 日本把德文Rechtsstaat一词译为法治国(参看岩波法律辞典),是针对警察国家而提出的,是指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依行政法进行统治的国家。在过去,我们在英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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