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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前期律师制度建构述论
引用本文:吴永明.民国前期律师制度建构述论[J].江西社会科学,2004(12):157-162.
作者姓名:吴永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为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近代中国司法变革研究”阶段性成果。
摘    要:清末尤其民国前期,传统法制开始近代转型。在司法领域,参酌欧日审判体系,设置律师制度,并逐步加以完善。律师制度的确立,为共和民国新式司法制度及其运行,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客观上促进了中国现代法制意识的觉醒,推动了社会进步。但该制度在民初的实施,多局限于大理院、各高等审判厅,以及为数甚少的地方审判厅。在省城商埠之外的城乡地区,律师制度仅具象征意义。

关 键 词:民国前期  律师制度  建设
文章编号:1004-518X(2004)12-0157-06

A Review of the Construction of Lawyer System in Early People's Republic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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