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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扣发工资的方式折抵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
作者单位:;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五庭
摘    要:<正>案情简介刘某于2012年8月9日入职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业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刘某基本工资2400元,其正常工作至2013年6月29日。刘某主张其2013年4月至6月工资少领8216.43元,某商业公司克扣了其部分工资;某商业公司主张工资少发原因是刘某工作期间导致公司的服装丢失,因此,公司按照所丢失服装的成本价17344.07元扣发了刘某的工资,由刘某与当时共同值班的赵某各承担一半。关于货物丢失情况,某商业公司就其主张提交衣服丢失当日店内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刘某及赵某在店内当班,后一男顾客将衣服盗走。刘某对监控录像的真实性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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