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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工主体可否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补偿竞合“双赔”
作者单位:;1.福建省罗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    要:<正>案情简介张某系某物流公司司机,2014年5月17日14时30分,张某驾驶货车从某物流公司出发到福州,刚驶离某物流公司大约5公里的104国道时,与本公司从福州回程的李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张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并经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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