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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无效
作者单位: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 要:
<正>案情简介原告谭某于1990年自持档案,将档案转入被告北京市某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但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此后档案由被告公司保管。2001年6月11日,被告在原告的失业人员情况表中失业原因一栏中记载的内容为自动离职。2001年6月20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处理决定》,按原告自动离职处理。此后,被告将原告的档案转至北京市某区街道社会保障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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