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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罚款惩戒之第三条道路——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民主共决
作者单位:;1.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    要:自《企业员工惩戒条例》2008年废除以来,企业罚款在国家层面立法空缺。笔者认为,国家对此问题的态度不应是一概而论,不加区分的或废或立。为达到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企业是否罚款应由劳资双方民主共决,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应考虑劳动者的发言权,也应该考虑企业的利益。

关 键 词:罚款存废  罚款依据  罚款限制  民主共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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