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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待工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
作者单位:;1.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3.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    要:<正>案情简介2001年10月22日,王某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担任猎头部经理,双方签订期限至2004年10月21日的《劳动合同》,并于2004年10月22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3月18日,王某被聘任为该人力资源公司总经理。2011年7月27日,该人力资源公司的母公司作出《免职通知》和《待岗通知》,前者决定免去王某总经理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后者称鉴于目前无合适岗位安排,请王某自即日起回家待岗,待岗期间工资按每月5000元发放,并要求办理工作交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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