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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建设与法律方法的选择
引用本文:陈金钊.和谐社会的建设与法律方法的选择[J].山东社会科学,2007(4):5-9.
作者姓名:陈金钊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摘    要:去年在本刊主持了两期“法学中国化”的栏目,发表了十余篇笔谈文章,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关注。我们认为,关于这一命题有继续讨论的必要,需要作长期探索和深入的研究。经过一年多的思索,我们认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可以作为法律的价值追求。和谐所能容纳的内涵,也许不只是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平等、效率等,这其中的任何一个概念都不具有和谐的宽广胸怀,它们与和谐不是同一个层面的概念。和谐社会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西方社会科学中的任何概念都不像和谐这样显得博大精深。和谐能包容西方法学所倡导的各种法律价值,但又不同于其中的任何概念。这是一个有中国特色、能显示法学中国化的概念。因而我们在去年研究的基础上,今年就这一命题继续进行讨论。和谐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向中国整体性文化的回归,这正是中国人思维方式的优势。我们已引进西方法学的许多概念,都可以涵盖在和谐的名下重新探讨。从现在的报刊文章中我们看到,各个学科的人士都在谈论和谐社会的建构,涉及问题的各个方面。所以,以建构和谐社会为契机,在和谐精神的指导下,可以加快法学中国化的进程。和谐社会的建设也需要方法,借此东风,我们也可以使法律方法论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来。法律方法论是建设和谐社会所不可缺少的,是值得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在《山东社会科学》编辑部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今年继续就“和谐社会建设、法律方法和法学中国化”展开讨论,欢迎各位同仁积极参与。

文章编号:1003-4145[2007]04-0005-04
修稿时间:2007年3月8日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he Choice of Legal Means
CHEN Jin-zhao.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Society and the Choice of Legal Means[J].Shandong Social Science,2007(4):5-9.
Authors:CHEN Jin-zhao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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