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对古今中外绝大多数艺术史家、民俗学家都同意的一个观点——“歌舞娱神”说提出了异议,指出:一,古代先民并非从一开始就认识到“歌舞”的审美价值,因而也就不可能一开始就从审美的价值观出发,选择歌舞用于祭祀。二,“歌舞娱神”就是把“歌舞”后起的审美特性作为“先天原因”去推演古代的祭祀活动。三,许多艺术史家在论证歌舞和祭祀的因果关系上造成了混乱。四,本文笔者认为,歌舞在古代是一种表情达意的“最高手段”。先民们选用歌舞祭祀,目的不在于“娱神”,而在于向神表达自己深切的情感和意愿。歌舞祭祀完全不是从歌舞的“审美价值观”所作的考虑,而是从歌舞的“实用目的性”所作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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