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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故停发工资职工依法讨回公道
引用本文:牛凌锋.单位无故停发工资职工依法讨回公道[J].人才瞭望,2003(2):54-54.
作者姓名:牛凌锋
摘    要:〔案情介绍〕1991年,现年24岁的张景洪从部队转业后,被河南省项城市军队转业安置办公室分配到项城市公路段工作,并与该公路段签订了1995年至2000年为止的劳动合同。1997年4月,张景洪所在的项城市荣楼收费站按国家规定被解散后,项城市公路段陆续给其他工作人员安排了工作,但一直未给张景洪安排工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1998年11月份,张景洪向项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通过审理,下达了项裁字(1999)2号裁定书,裁定项城市公路段免收张景洪20000元公路发展基金,并给张景洪安排工…

关 键 词:劳动法  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纠纷案  职工  工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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