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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职”能否除名
引用本文:豫仁.“擅自离职”能否除名[J].人才瞭望,2003(3).
作者姓名:豫仁
摘    要:李某,男,32岁,大学文化,原系某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因擅自到另一外企工作,旷工达5个月之久,给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单位除名,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住房补偿金。李某不服,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查:1990年李某大学毕业后,分配进入某企业工作,1995年9月单位送其去美国业务培训三个月,由于突出的工作业绩,李被提升为科长。1996年,李结婚时,单位分给其一套使用面积35平米的住房。1998年在业务往来中,李结识了本市一家外资企业的总经理,提出要高薪聘用李。于是李开始请病假、事假,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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