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刑法解释位阶的新表述
作者姓名:孙万怀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    要:因刑法解释论错误构筑了分类一元化的场景,将解释方法、解释效力与解释立场混同,从而导致了方法论的循环。历史解释本身就是规范性解释及其纵深发展的路径,其事实上并未摆脱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纷争的窠臼。所谓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与其说是一种方法,不如说是一种立场,因而不能将这两类标准混为一谈。如果坚持从目的性角度出发进行解释,则选择客观主义的角度显然更有利于提升位阶的效力意义,避免循环论证。所谓体系性的解释只是涵摄过程中的一种类比,其本身并不是一种解释的方法,因为类比只不过是每一个涵摄方法中的一个步骤。合宪性解释形式上目前仍被归结为一种方法,但应当可以转化为刑法目的性的最高的一种理解方式。因此,刑法的解释次序必然依托于法规范的位阶,避免解释成为一种没有基础标准的纯粹的"商谈",这是解释位阶的基础。这就形成了一个规范理解的合规范性、合刑性以及合宪性的阶梯。

关 键 词:刑法  解释  位阶  合宪性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