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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治与社会信任
引用本文:赵汀阳. 法家的法治与社会信任[J]. 学习与探索, 2007, 0(6): 96-99
作者姓名:赵汀阳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摘    要:在管子丰富而杂的思想中,以法家思想略为占多。在重视经济学意义上的德治的同时,管子特别重视法治,法治思想应该是管子根据当时社会形势变化的新发明。管子及其后来的法家都强调经济和法治对政治的根本意义,反对儒家的亲亲原则,即反对儒家以伦理代替政治或者以伦理干涉政治。他们认为,伦理无法信任,不能被当做政治的根本;即使伦理有些积极意义,也由于其生效太过缓慢而变得微乎其微。法家相信,法律的有效性仅仅在于能够建立起人们对法律的社会信任,有了社会信任就足够了,其他方面都是可有可无的。但从长期效果来看,法家的法治并不成功,尽管法家看到了人性的某些方向,但也忽视了人性的另一些方面,尤其是没有看到人性的复杂和自相矛盾。法家迷信法律足以规训人的行为,是把人看成了可训的动物,这是一切强硬派专制主义的共同错误认识。

关 键 词:法家  管子  法治  社会信任
文章编号:1002-462X(2007)06-0096-04
修稿时间:2007-07-13

Legalists'''' Ruling by Law and Social Confidence
ZHAO Ting-yang. Legalists'''' Ruling by Law and Social Confidence[J]. Study & Exploration, 2007, 0(6): 96-99
Authors:ZHAO Ting-y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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