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的司法适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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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尤金亮.“医闹”入刑的司法适用研究[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12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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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尤金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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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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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劳动教养废除后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问题研究”(AHSKQ2014D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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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医闹”入刑是指刑法修正案(九)把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情形,是特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狭义的“医闹”,而非泛指构成其他犯罪的广义的“医闹”?只有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具有“聚众”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医闹”才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定罪时,要处理好狭义“医闹”与广义“医闹”引发的不同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在处罚该类犯罪时,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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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医闹 入罪条件 竞合 处罚原则 |
收稿时间: | 2016/2/22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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