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公证法>的颁布是我国公证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但由于公证体制改革的动因来源于公证行业内外两种不同的要求,在总体利益一致的情况下,就改革的方式和目标仍然存在着差异和分歧.一方面,国家目前的法治建设总体要求对公证体制改革存在影响和约束,另一方面,行业主导对公证体制改革产生作用.这导致目前的公证法律体系已经开始出现"失衡";更高层次和更加规范的公证组织和程序设计,逐步萎缩的公证事项范围和效力规则.这种变化的明显表现就是相关立法过程中对"法定公证"、"公证机构性质"、"公证救济"的看法和相应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