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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合同补救
引用本文:朱国华.试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合同补救[J].贵州社会科学,1987(5).
作者姓名:朱国华
摘    要: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合同补救,是指企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依据其职权,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失的赔偿和清偿等的活动。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企业破产和破产清算中的合同补救已有发生,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开始确立。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尚未试行,破产清算中的合同补救未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法学界对合同补救的理论研究甚少,不能满足我国社会经济生活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有必要研究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合同补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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