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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终止还是解除合同?
作者姓名:
曹建毅
作者单位:
广东省湛江开发区劳动局
摘 要:
基本案情 申诉方:李某,香港人,湛江某外资公司原销售部经理 被诉方:湛江某外资公司 申诉方于1996年1月到被诉方处任销售部经理.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饵除合同.另外,合同还约定:劳方在与资方终止劳动关系的6个月内,不能参与他所熟知的销售领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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