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推行“税利分流”的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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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洪.论推行“税利分流”的必要条件[J].东南学术,19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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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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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社会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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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税利分流”作为企业改革的重要方向,主要是通过纳税和包利两条渠道,将国家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其全民所有制的所有者代表身份加以区分,以实现企业经营机制的根本转变,促使企业焕发生机与活力,进一步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这一改革必然引起国家与企业之间经济关系的变化。因此,为理顺国家与企业的经济关系,进行“税利分流”改革不仅要设计科学而合理的可以计量的利益分配标准,而且还必须具备一系列必要条件。本文拟对此提出几点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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