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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可罚性的本质探究——兼论抢劫罪犯罪预备的认定
引用本文:沈志民.犯罪预备可罚性的本质探究——兼论抢劫罪犯罪预备的认定[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5).
作者姓名:沈志民
作者单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处罚犯罪预备是因为预备行为具有危险性,如果不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阻挡,这种预备行为将可能会发展成实行行为。正是预备行为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惯性,对刑法法益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因此立法者事先动用刑罚权,来保护刑法法益,这对维护社会秩序是完全必要的。然而,事先动用刑罚权的行为毕竟是一种推定行为,对其应严格加以限制,否则将造成刑罚权的滥用和忽视刑法对人权的保障。

关 键 词:犯罪预备  可罚性  危险性  抢劫罪犯罪预备

An Exploration on the Nature of the Punishment of Crime Preparation
Abstract:
Keywords:crime preparation  the possibility to use punishment power  dangerous feature  preparation for 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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