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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土地登记(三)
摘 要:
(三)地政事务所 前述土地登记规则均规定:土地登记的办理机关为市、县地政机关在辖区内另设或分设“登记机关”。目前除金门外,“登记机关”均以“地政事务所”为名,例如“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务所”、“桃园县杨梅地政事务所”、“高雄市楠梓地政事务所”。
关 键 词:
土地登记
台湾地区
事务所
机关
台北市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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