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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
摘    要:为了有效地组织统计法规检查工作,保证《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统计法规的贯彻实施,国家统计局征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监察部,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同意,制定并颁发了《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为广泛深入地贯彻实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确保统计方法科学统一和统计数字准确可靠,国家统计局还决定建立《统计违法案件通告制度》.以上两个文件,国家统计局已分别于1988年11月21日和24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统计局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请他们研究执行.这是国家统计局为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必将在今后的统计工作实践中产生重大作用.现将上述两个文件全文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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